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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纪超与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超,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伯韬,胡珂源,烟台市福山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48号申请人纪超。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春路32号。法定代表人胡伯韬,经理。被申请人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高新区迎春路西。法定代表人金洪文,经理。被申请人胡伯韬。被申请人胡珂源。被申请人烟台市福山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水库。法定代表人连霞,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纪超与被申请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伯韬、被申请人胡珂源、被申请人烟台市福山水泥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福山水泥制品厂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烟房产证字第××、64××52)以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烟国用(2005)第35**号),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福山水泥制品厂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烟房产证字第××、64××52)以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烟国用(2005)第3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