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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戴宗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戴宗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法定代表人莫植贵,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戴宗航,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戴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戴宗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宗航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宗航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戴宗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吴红丽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