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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某等与柯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叶某甲,柯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64号原告:叶某,男。原告:叶某甲,男。被告:柯某,女。原告叶某、叶某甲诉被告柯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叶某、叶某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叶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叶某甲撤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叶某、叶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