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某等与柯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叶某甲,柯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64号原告:叶某,男。原告:叶某甲,男。被告:柯某,女。原告叶某、叶某甲诉被告柯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叶某、叶某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叶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叶某甲撤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叶某、叶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