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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与潘武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设,潘武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设,男,40岁。被执行人潘武桥,男,48岁。本院在执行刘建设申请执行潘武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刘建设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52873.33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建设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