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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988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广军,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曼一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亚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