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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涂娅梅、邵建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涂娅梅,邵建成,钟红梅,刚毅,田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以下简称鹤峰邮储银行)。住所地:鹤峰县。法定代表人杨吉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洪林(特别授权),该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涂娅梅,农民。被执行人邵建成,农民。被执行人钟红梅,农民。系邵建成之妻。被执行人刚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田文辉。系刚毅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诉涂亚梅、邵建成、钟红梅、刚毅、田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涂亚梅、邵建成、钟红梅、刚毅、田文辉拒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8执2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先羿审判员  黄 芳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