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东宇与谭晓野、解颖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宇,谭晓野,解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2民初1956号原告:汪东宇,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谭晓野,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解颖(系谭晓野妻子),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汪东宇与被告谭晓野、解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晓野、解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东宇诉称,2011年4月份,被告谭晓野、解颖在我处购买樟子松树苗共计欠款15000元,因朋友关系未出具欠据。经多次索要,谭晓野、解颖于2014年8月3日给我出具了欠据。此后,我又多次索要,谭晓野、解颖未付。现要求谭晓野、解颖给付树苗款1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谭晓野、解颖辩称,我们和李宏哲是朋友关系。汪东宇他们几户都是李宏哲的亲戚。当初我不同意收购他们几户的树苗,但李宏哲还是收了。这些树苗卖到外地,栽植后全死了,树苗款我未得到。欠条是我们出具的,偿还过他们一部分钱。现不能给付树苗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谭晓野、解颖二人在原告汪东宇处赊购樟子松树苗,共计欠款15000元。经汪东宇催要,谭晓野、解颖于2014年8月3日款出具了欠据。此后,汪东宇多次催要,谭晓野、解颖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汪东宇提供的欠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举证、质证,依法予以认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晓野、解颖在原告汪东宇处赊购树苗,应及时给付树苗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汪东宇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晓野、解颖给付原告汪东宇树苗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谭晓野、解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