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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钢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钢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89号罪犯曹钢祥,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灌阳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钢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12月1日送云南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6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0年5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至2030年2月25日止。后于2012年6月20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7月14日获减刑3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25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曹钢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获年度优秀学员。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19.86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曹钢祥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钢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14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年度优秀学员,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钢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