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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治林与张栓库、段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治林,张栓库,段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贺治林,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栓库,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光军,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在执行贺治林申请执行张栓库、段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栓库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治林借款本金3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00元,保全费4500元及申请执行人326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一、被执行人段光军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万元;二、剩余案款280万元,由被执行人张栓库于2016年6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贺治林2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偿还申请人贺治林5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人贺治林5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申请人贺治林5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申请人贺治林5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偿还申请人贺治林60万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400元及保全费45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310元由被执行人张栓库承担;四、申请人贺治林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