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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虞盛杰与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盛杰,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虞盛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去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梅叶尔·铁力瓦尔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13]第112号裁决,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八万零七百六十九元八角六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五千八百三十五元、处理费二百零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志文伟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