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白翠翠与张怀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翠翠,张怀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白翠翠,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怀表,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神木县麻家塔乡黑圪垯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6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你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怀表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