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从玉、钟炳与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玉,钟炳,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杨从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钟炳,男,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鸿彬,总经理。杨从玉、钟炳与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从玉、钟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822.6元,已执行702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川0107执40号案件于2016年4月2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杨从玉、钟炳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