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651-65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51-652-65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鼓楼西街。被执行人陈庆,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汉滨区解放路。陈小红与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做出(2016)陕0902民督14-15-16号支付令:由陈庆偿还陈小红借款700万元及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陈小红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庆在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陈小红60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在2017年6月31日前给付500万元;在2017年年底前付清下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小红表示同意,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651-652-6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