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邬某、杨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月红,邬玮,杨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463-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邬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0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邬某、杨某某银行帐户存款7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