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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桂敏与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敏,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717号原告:张桂敏,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宋修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敏与被告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桂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桂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