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司玉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花,姚同艳,赵成杰,赵程豪,司士玉,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花,1948年10月15日出生,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姚同艳,1980年1月3日出生,女,汉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赵成杰,2004年1月13日,女,汉族,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理人姚同艳,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赵程豪,201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法定代理人姚同艳,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司士玉,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振超,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保花、姚同艳、赵成杰、赵程豪与司玉平、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司玉平、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5612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