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金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5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何金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金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地门口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持有的双肩背包内缴获一大三小共四包疑似毒品。经鉴定,确定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3.01克。本院意见被告人何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何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冰毒包装袋四个,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