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1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亚平、王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志国,冯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金志国,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冯宝丽,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开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志国、冯宝丽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大全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