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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180号罪犯朱勇,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9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