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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92号被执行人王壮,男,1989年11月3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我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甘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