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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盈园广场。法定代表人尤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莹,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