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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施从金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94号原告(互为原、被告)施从金。委托代理人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委托代理人黄灏。原告施从金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7635.8元;2、被告返还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扣除的食宿水电费17250元;3、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无须支付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2559元;2、被告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76.69元;3、被告无须支付原告食宿费7675元;4、被告无须支付律师费2951.02元;5、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2年11月5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四、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五、离职时间:2015年11月25日。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高温补贴750元。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1600元。八、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18.76元。九、被告已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20861.67元。十、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24日。十一、仲裁结果:(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施从金如下款项:1、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差额22559元;2、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18.76元;3、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1600元;4、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高温补贴750元;5、返还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扣除的食宿水电费7675元;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76.69元;7、律师费2951.02元。(二)驳回申请人施从金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十二、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应得加班工资:53054.29元。被告提交了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2015年5月、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考勤表,原告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不能提供考勤的部分本院采信原告每月出满勤,每天工作12小时的主张。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中的“超时加班天数”为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时间,按8小时/天折算,原告对该表记录的考勤情况及“超时加班天数”的折算方法均予以确认。工资表及考勤表记录了“出勤天数”、“事假天数”及“超时加班天数”,其中超时加班小时数=超时加班天数×8小时/天,且超时加班小时数仅为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因具体时间无法区分,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按照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日历天数×加班小时数进行核算。经核算,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平时加班84小时,休息日加班96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4小时;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平时加班404.98小时,休息日加班1143.51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27.07小时;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平时加班282.71小时,休息日加班413.2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4小时,原告2013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应得加班工资为53054.29元【1600元÷21.75天÷8小时×(84小时×1.5倍+96小时×2倍+24小时×3倍)+1808元÷21.75天÷8小时×(404.98小时×1.5倍+1143.51小时×2倍+127.07小时×3倍)+2030元÷21.75天÷8小时×(282.71小时×1.5倍+413.29小时×2倍+24小时×3倍)】。十三、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差额:22559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2192.62元(53054.29元-20861.67元),高于原告仲裁请求的部分视为原告放弃其权利。十四、返还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扣除的食宿费:7675元。食宿费不属于加班费的一部分,故该诉求时效为一年。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原告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食宿费7675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原告食宿,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十五、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3745.35元。十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08.73元。原告主张系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律师函》和邮寄律师函的邮件回执。被告对于《律师函》及邮件回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属实,采信原告的主张及相关证据,认定原告的离职方式为被迫离职。经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3108.73元(3745.35元/月×3.5个月)。十七、律师费:3029.92元。根据胜诉比例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3029.92元【47311.49元÷62459元×4000元】。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从金以下款项共计50341.41元:1、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高温补贴750元;2、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1600元;3、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18.76元;4、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差额22559元;5、返还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扣除的食宿费7675元;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08.73元;7、律师费3029.92元。二、驳回原告施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由劳动者承担。第7页共10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