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天鹤、魏丹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天鹤,魏丹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334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8488-0。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天鹤,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魏丹雅,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天鹤、魏丹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伟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