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金棒与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棒,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54号原告孙金棒,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唐县人。被告孙刚,男,汉族,唐县人。原告孙金棒与被告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事起诉书虽然列明了被告孙刚的姓名,但未写明被告孙刚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详细身份信息,法院无法明确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无法准确送达被告。本院对原告进行告知后,原告仍无法向被告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金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孙金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张翼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