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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云南炽燃贸易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炽燃贸易有限公司,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411号申请人:云南炽燃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炽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沁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炽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8151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1、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晋城沁水县支行和兴业银行晋城支行有存款账户;2、没有发现其它商业投资性行为;3、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名下有晋EH5683起亚小车一辆、晋EH6551田野轿车一辆;4、无登记的房屋。查询后,本院到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登记地核实车辆,实际未发现车辆。后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在晋城市交管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H5683起亚小车一辆、晋EH6551田野轿车一辆。2016年8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晋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账户。后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8月25日再次到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寻找执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仍未发现停放的车辆及相关执行线索。2016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沁水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4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永军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常飞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