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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环港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雅瑞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环港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雅瑞视贸易有限公司,邢朝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环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号岩大房文苑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邢宗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朝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雅瑞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惠佐路**号之3。法定代表人:黄薛珠,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邢朝晖。再审申请人杭州环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雅瑞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视公司)、一审被告邢朝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环港公司尚欠雅瑞视公司货款金额和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1、雅瑞视公司提供的《企业往来询证函》载明了截止2013年10月31日环港公司所欠雅瑞视公司的货款的具体金额,而且雅瑞视公司也对此予以盖章确认,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截止2013年10月31日,双方之间的欠付货款金额为2934177.08元,之后环港公司又有付款及退货行为,故环港公司实际仅欠雅瑞视公司货款1719438.89元。而原审法院却不以上述《企业往来询证函》作为计算依据,进而做出了错误认定。2、环港公司已支付货款10174621.4元,而雅瑞视公司至今尚有1122180.12元未开具任何发票,环港公司暂不支付尾款系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原审判令环港公司支付违约金584398.04元,没有法律依据。二、环港公司已交纳的40万元保证金应予退还。原审判决仅以环港公司未提供交付40万元支付凭证为由,直接认定环港公司已支付货款中包含该40万元保证金,事实依据不足;雅瑞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环港公司未投入62万元市场费用而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雅瑞视公司有权将合同保证金40万元用于抵扣市场投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环港公司2013年度的销售金额为11894060.29元,根据代理合同约定,雅瑞视公司应向环港公司支付结算货款差价1602008.9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案涉《企业往来询证函》能否作为双方货款结算的依据;二、环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环港公司已交纳的40万元合同保证金应否退还。一、关于案涉《企业往来询证函》能否作为双方货款结算依据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雅瑞视公司与环港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2013年度经典暴龙太阳镜代理合同》,约定雅瑞视公司授权环港公司在浙江范围内代理甲方BOLON(暴龙)太阳镜产品销售,货款结算价格根据环港公司分别完成A单和B单年度销售总任务阶梯计算,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2013年,雅瑞视公司因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审计的需要,向环港公司发出《企业往来询证函》,询证雅瑞视公司与环港公司的往来等事项。该询证函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环港公司欠雅瑞视公司应收账款2934177.08元;环港公司在该询证函上加盖公章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可。环港公司再审主张,根据《企业往来询证函》确认的欠付货款数额并扣除之后环港公司的付款和退货数额,环港公司实际仅欠雅瑞视公司货款1719438.89元,而非原审判决所认定1947993.46元。经查,上述《企业往来询证函》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询证环港公司与雅瑞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并非环港公司与雅瑞视公司之间的直接结算行为;环港公司在本案一审时也认可该《企业往来询证函》的结论并非双方之间的实际结算金额;该《企业往来询证函》核算的截止日为2013年10月31日,但此时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案涉合同关于货物结算价格以年度销售总任务完成情况分阶梯计算的约定,最终货物结算价格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作出之时亦不能最终确定。因此,案涉《企业往来询证函》不能作为双方货款结算的依据,本院对环港公司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货款确定方式,计算得出环港公司尚欠雅瑞视公司货款1947993.46元,合同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二、关于环港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问题环港公司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时,均认可其存在迟延支付货款行为,但认为迟延付款系雅瑞视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造成,不属违约。经查,环港公司尚欠雅瑞视公司货款1947993.46元,远高于环港公司所主张的雅瑞视公司未开发票金额1122180.12元。另外,开具发票属合同附随义务,依法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环港公司所提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驳回。三、关于环港公司已交纳的40万元合同保证金应否退还问题案涉合同约定,环港公司应在合同期内向浙江市场投入不低于62万元的市场推广费用,并须将投入凭证提交雅瑞视公司,否则雅瑞视公司有权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差额部分。现环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浙江市场进行了市场推广投入,原审据此认定雅瑞视公司可不予退还环港公司已缴纳的40万保证金,合同依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环港公司共向雅瑞视公司支付款项10174621.4元,其中已付货款为9774621.4元,合同保证金为40万元,故原审判决并未将上述40万元保证金计入已付货款之中。因此,本院对环港公司要求退还合同保证金的再审申请主张,亦不予支持。另,原审法院在计算环港公司应付货款金额时,已经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货物结算价格阶梯计算方式,在案涉货物出厂价基础上进行了相应扣减,从而才得出货物最终结算价格。因此,环港公司要求雅瑞视公司再支付结算货款差价1602008.93元的再审申请主张,属重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杭州环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 宏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乌宁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