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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刘树壮、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树壮,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985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丛群英,该厂职员。被告:刘树壮,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刘树壮、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