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刘树壮、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树壮,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985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丛群英,该厂职员。被告:刘树壮,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刘树壮、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