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徳盛、陈马艳与莫义胜、叶清仙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徳盛,陈马艳,莫义胜,叶清仙,董建钗,俞阿妹,吴春财,董明月,莫义勇,兰云庆,钟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徳盛。申请执行人:陈马艳(又名陈德艳)。被执行人:莫义胜。被执行人:叶清仙。被执行人:董建钗。被执行人:俞阿妹。被执行人:吴春财。被执行人:董明月。被执行人:莫义勇。被执行人:兰云庆。被执行人:钟有清。申请执行人陈徳盛、陈马艳与被执行人莫义胜、叶清仙、董建钗、俞阿妹、吴春财、董明月、莫义勇、兰云庆、钟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义胜的银行存款64800元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帐户内(帐号:10×××02,帐户名:霞浦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光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