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叶秀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秀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10号罪犯叶秀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贺八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秀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交付执行。罪犯叶秀标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叶秀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叶秀标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秀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叶秀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秀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