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与孙刚、王长江、唐志国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孙刚,王长江,唐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巨峰,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巍,系该信用社贷员。被执行人孙刚,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厂中实运业铁运部机务段职工,住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铁西街道。被执行人王长江,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唐志国,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刚、王长江、唐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于2016年7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孙刚、王长江、唐志国给付贷款本金99,000.00元、利息45,275.50元、案件受理费1,592.50元、保全费1070.00元,共计1469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与于孙刚、王长江、唐志国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孙刚、王长江、唐志国尚欠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本息合计144275.5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1月5日),案件受理费1592.50元。孙刚、王长江、唐志国承诺每人每月偿还欠款7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5号前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