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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董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董旭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召明,该行行长。被告董旭英。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对被告董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鲁静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