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5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