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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5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