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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377号本院在申请执行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某某、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