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娄家路与王民刚、周光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家路,王民刚,周光涛,孙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家路,居民。被执行人王民刚,居民。被执行人周光涛,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奎,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民刚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