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义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义福。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义福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晓政、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赵义福在辽宁省抚顺市他人处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后将吸食剩余的毒品放于其所穿牛仔裤口袋内。同年4月3日11时30分许,赵义福带领一旅游团队从沈阳仙桃机场乘坐酷航TZ185次航班带队前往新加坡。途经青岛转机时,赵义福发现自己牛仔裤口袋内有一包毒品,遂将该包毒品夹藏于其内裤与大腿之间,欲携带出境,后该包毒品滑落至赵义福的右侧皮鞋内,并在赵义福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晶体重0.4克且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公诉人为证明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赵义福,出示了毒品照片、玻璃管等物证,宣读了发破案经过、登机牌、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赵义福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义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义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无异议,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赵义福在辽宁省抚顺市他人处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后将吸食剩余的毒品放于其所穿牛仔裤口袋内。同年4月3日11时30分许,赵义福带领一旅游团队从沈阳仙桃机场乘坐酷航TZ185次航班带队前往新加坡。途经青岛转机时,赵义福将该包毒品夹藏于其内裤与大腿之间,欲携带出境,后该包毒品滑落至赵义福的右侧皮鞋内,并在赵义福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晶体重0.4克且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当庭出示随案移送的透明塑料瓶、玻璃管、软管、塑料管,经被告人赵义福辨认,确认上述物证就是其吸食毒品的工具。2、书证(1)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立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3日,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流亭机场旅检一科移交线索称,辽宁籍旅客赵义福欲乘坐酷航TZ185次航班自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出境,其随身携带黑色提包内有疑似吸毒工具4件。经检查,在其穿着的皮鞋内发现白色晶体1袋,初步鉴定该白色晶体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赵义福有走私毒品嫌疑。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赵义福抓获。(2)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领队证证实被告人赵义福的身份及其工作情况。(3)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登机牌(赵义福TZ185)、皮鞋1双、单肩包1个、透明塑料瓶1个、软管1个、玻璃管1个、塑料管1个、冰毒1袋、赵义福身份证)1个、赵义福护照(E27979521)1本、领队证(编号辽-2005357NO150129)1个。3、鉴定意见(1)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青)公(刑)鉴(理)字[2016]445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赵义福处查获的晶体1包,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现场检测,被告人赵义福的尿液结果呈阳性。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义福供述:2016年3月31日晚上,其在辽宁省抚顺市天乐王超慢摇吧玩时,从他人处花340元买了一小袋冰毒,回家后自己吸了一点,剩下放在牛仔裤兜里。同年4月3日11时50分,其带旅行团从沈阳仙桃机场登机乘坐酷航TZ185航班到新加坡旅游。过了沈阳海关和沈阳边检后,其发现随身的黑色单肩背包里有冰壶等吸毒工具,其抱着侥幸心理想把冰壶带到新加坡。在青岛流亭机场转机时,其发现牛仔裤口袋里有一小袋冰毒,就想把这袋冰毒也带到新加坡吸食。为躲避海关检查,其把冰毒藏在右侧内裤和大腿之间,通过了海关的旅检现场,又通过了边检,后在安检时,安检部门发现了冰壶等吸毒工具,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了顺着其身体从内裤和大腿间滑到皮鞋的右脚后跟的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义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义福犯走私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义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个人物品,依法予以返还。随案移送的违禁品及罪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义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身份证、护照、皮鞋、单肩包、领队证,依法返还;随案移送透明塑料瓶、玻璃管、软管、塑料管等罪证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士海审 判 员 杨 亮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