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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潘海军与孙福进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军,孙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海军。被执行人孙福进。申请执行人潘海军与被执行人孙福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孙福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海英支付共有物分割款6478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永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