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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68号原告:贾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