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68号原告:贾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