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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289号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7栋二楼、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92502270F。法定代表人:罗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象山工业园嘉源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1500780-5。法定代表人:冷建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62,823.8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古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毛毛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62,823.8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