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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辖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科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科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孔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科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达二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科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5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标的交付地点为上诉人所在地,双方未就争议管辖作出约定,故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及合同履行地原则,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曲阜市,故本案应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双方未对争议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成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