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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黎萍与廖丽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丽余,黎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丽余,女,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廖丽余因与被上诉人黎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96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广东省连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连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源于上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微雅丝生发养发产品店工作期间的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