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以国与石浩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以国,石浩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袁以国。被执行人石浩先。本院在执行袁以国与被执行人石浩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石浩先的房产、车辆、存款,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