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叶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叶民,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叶民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叶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黄叶民饮酒后乘坐黄彦龙驾驶的轿车在景星镇东升村乡间道路与于驾驶的货车发生刮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黄彦龙反悔,由黄叶民驾驶轿车追赶于某某货车,后双方发生厮打,黄叶民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叶民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黄叶民于2016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黄叶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黄叶民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叶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酒精检测单、现场拍照、抓获经过、证人于某某、侯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叶民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叶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叶民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叶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洪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