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学金、刘月辉、李涛、刘凤艳、卢凤祥、赵丙霞、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卢凤祥,男。被执行人赵丙霞,女。被执行人李涛,男。被执行人刘凤艳,女。被执行人张学金,男。被执行人刘月辉,女。被执行人卢凤文,男。被执行人张利荣,女。被执行人郝空军,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未能提供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卢凤祥、赵丙霞、李涛、刘凤艳、张学金、刘月辉、卢凤文、张利荣、郝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审 判 员 吕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