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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振荣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龙王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荣,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龙王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振荣,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工人,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龙王庙,组织机构代码063245549-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庙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赵振荣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龙王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龙王庙暂无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