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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特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476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476号申请人:孙某某。申请人:李某。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某、李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伤者李某现有的医疗费2240元,凭发票由孙某某承担;二、由孙某某承担伤者李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1900元;三、小客车的损失费等均由孙某某承担;四、上述费用由孙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支付;五、本事故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