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龙钦与彭望、黄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钦,彭望,黄伟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50号原告:沈龙钦,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望,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黄伟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沈龙钦与彭望、黄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沈龙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龙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望、黄伟强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龙钦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沈龙钦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旬审 判 员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