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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6683-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下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咸钦,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建圣,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阮飞燕,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陈胜平,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林仙琴,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秋,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82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7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各自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BC01040203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限额250000元为限;3、被执行人陈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BC01040203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限额250000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陈建圣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东路三巷的房产(证号:00218045),已被本院另案【(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53号】查封;3、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瑞鸿花园2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证号:00227529),抵押于温州银行,已被本院另案【(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38号】查封;4、被执行人陈秋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菜场街155号的房产(证号:00010560),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裁定查封;4、被执行人阮飞燕、林仙琴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5、被执行人陈秋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的雅阁牌机动车,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裁定查封;6、因被执行人陈建圣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予以拘留15日。2016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建圣、阮飞燕、陈胜平、林仙琴、陈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建圣、陈秋名下房产均系其唯一住房,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房产设有抵押权,对本案处置价值不大,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陈秋名下车辆未见实物,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