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与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法定代表人邵火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金辉路66号B4幢5层,组织机构代码09326695-8。法定代表人曾昭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于2015年11月18日对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厦环(集)罚决字(2015)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5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吉瑞隆塑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400元(包括应缴纳的罚款5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元、执行费14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蓝水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正琰速录员 陈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