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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祝良与王进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良,王进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290号原告:祝良。被告:王进才。原告祝良诉被告王进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良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