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武与被执行人文远源、魏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武,文远源,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唐武,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文远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魏毅,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武与被执行人文远源、魏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道炳 更多数据: